广州一男子被行拘!只因将它带回家......
已经N+111111次提醒大家了
但仍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我行我素
近日
广州市南沙区一男子
就因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
带回室内充电引发火灾
被处以行政拘留
事件回顾
2024年8月5日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15号发生火灾
接警后,119指挥中心
立即调派辖区消防救援力量
赶赴现场处置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
发现起火部位为
5楼出租房客厅东墙
燃烧物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
经及时处置,火势迅速被扑灭
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现场勘察
起火原因系租客骆某
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至家中充电
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
当事人骆某:
“8月5日凌晨,我把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拿回家充电,大概在凌晨1点开始充电,然后我就睡觉了,期间一直在充电,大约到早上7时30分左右,我听到客厅有疑似爆炸的声音,我跑出来查看,看到锂电池在着火并有很大浓烟,我马上带家人跑出来。”
最终
骆某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然而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将面对法律的严惩相关案例01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民宅内6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房东因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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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月2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李某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因过失引发火灾,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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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往年的电动车火灾案例中
居民住宅依然是
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高发场所
然而居民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
带入室内充电的情况依然十分多见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有多危险?
一个实验告诉你
↓↓↓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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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东消防、广州消防
编辑丨吴欣宜校对丨章杰飞审核丨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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