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最新人事任免来了 涉多地副市长
武 汉
武汉市蔡甸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5月16日武汉市蔡甸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吴清江为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
免去:
吴清江的武汉市蔡甸区审计局局长职务;
曾宇的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职务。
宜 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2024年4月29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徐伟营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免去刘 琪的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张 伟为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三、免去邓明亮的宜昌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任命杨红莲为宜昌市统计局局长。
四、任命丁 鹏为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五、免去张 伟的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职务。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9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甘 杨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二、任命梅 艳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白洋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谷 鹏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四、任命张 端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五、任命龚 瑜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六、免去黄德文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职务。
七、免去戴 翔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八、免去余焕春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九、免去兰昌国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免去黄冬仙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9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覃 超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任命付晓霜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任命李 俊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免去伍学文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十 堰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吴峰的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张大勇为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4年4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吴峰为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荆 州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8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郭 莉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 燕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慧敏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传益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万冀松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祖发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名单
(2024年4月28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朱文雅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 沙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鄂 州
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4年4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尹彬为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扬波为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4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明思哲的鄂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余湘娟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龚晓梅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余庆和的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荆 门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克雄同志辞去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4月25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克雄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克雄同志辞去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5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邹茹粘为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漪为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喻恩宏为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晋为荆门市民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银星的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鲁海兵的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喻恩宏的荆门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孝 感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30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夏齐勇同志为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董明炜同志的孝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郭斌同志的孝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胡飞同志的孝感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30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伟同志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屠向明同志为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伟同志的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
关于接受帅逊、郭斌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帅逊、郭斌两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帅逊、郭斌同志辞去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30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肖中兴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胡国庆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军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立新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黄伟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汛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董琳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吕波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代绍娟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柳萍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刘彬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菁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鲁萍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杨玉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鲍龙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彭娟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雅娜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胡红同志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李晓庆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石仁礼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胡艳华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波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张立新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汛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朱艳华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董琳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胡红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代绍娟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耀刚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彭湃同志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咸 宁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4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廷为咸宁市副市长;
张学华为咸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周承勇为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吴晓波的咸宁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吴涛的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王艳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邱旺林为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阮斌为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艳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周承勇的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晓波辞去咸宁市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4月26日提请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吴晓波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决定,接受吴晓波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接受吴晓波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翔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4月26日提请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高翔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决定,接受高翔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高翔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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