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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按20%征税缺少上位法依据,将陆续废止

华税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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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薛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率促进北京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投资分红收入,另一种是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其中对于分红形式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2019年1月,国家为支持创投企业(基金)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所指的创投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完成相关备案。除此以外,其他合伙企业无特殊优惠政策。

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部分省市(包括北京)为鼓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让股权收益,可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执行,但范围仅限于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未扩大到其他合伙制企业。据我们了解,自新个税法实施后,尤其是财税〔2019〕8号文件出台后,很多省市如:上海、深圳、杭州、珠海、西藏等地,考虑到原有地方性文件上位法依据不足,陆续废止了自行制定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统一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因此,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其他省份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北京的大批投资机构纷纷从北京迁出”情况,将越来越少。

近两年,为促进有限合伙企业有序、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逐渐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无论是税目的适用,还是征收方式的要求都更加明确。您提出的“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按照20%税率征税”的意见,对于激发高新技术企业活力,有积极推动作用。由于我局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无自行制定政策的权限,我们会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的建议,争取国家给予税收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华税短评

长期以来,合伙企业被认为能够消除公司制企业固有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因此是投资的更佳选择。然而,国税函〔2001〕84号仅给予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口径,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归属于个人合伙人的部分,仍然需要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各地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纷纷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税率调整至20%,更有甚者对合伙企业一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者给予合伙企业高比例财税返还,使得个人合伙人实际税负率仅为3%-6%。

严格来说,这些政策属于无上位法依据的地方性优惠,在2014年、2018年等年度,曾多次传言总局要求清理此类政策。虽然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规模清理或被要求暂停,或最终未能成行,但国家并非对此类地方性政策放任自由。今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该文系针对地方违规财税返还的一记重拳。而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前述答复的精神,各地违规设置的税率性优惠、核定征收类优惠,也必将受到进一步规范。

事实上,早在2019年,总局就专门发布了财税〔2019〕8号,根据8号文要求,创投企业可以选择对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年度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符合财税〔2019〕8号条件外的合伙企业,不能任意按照20%的税率计征股权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尤其是地方政策的合法性,避免因政策的不确定性引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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