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转发这条税务锦鲤,你将会有“意外收获”

六安税务 2018-10-31

锦鲤

前言

本月初,某宝官方微博公布了2018“中国锦鲤”获奖者,来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网友“信小呆”成为了幸运儿,获得中国锦鲤全球免单大礼包。自此,层出不穷的“锦鲤”中奖活动在中华大地上展开,各式各样的奖品,五花八门的参与条件让人纷纷参与!

解释:自带好运体质,只有通过转发才能好运的一种“鱼类”

特长:好运附体

缺点:没有

日常:通过各种社交媒介进行转发,同时获得转发人对各种意外所得的美好希冀,说不定也会有意外之喜降临。

锦鲤背后的税务解析

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明确列举了得奖、中奖和中彩三种所得,其他偶然性质所得是兜底,未明确什么项目是其他偶然所得,实务执行中不得随意将某项偶然所得列为“偶然所得”项目。对未列明的征税,必须有另外明确的规定。

偶然所得具体情况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具体情况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具体情况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财税〔2007〕102号)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一、偶然所得的判断标准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比如,张三买彩票中一等奖500万元,属于“偶然所得”。

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偶然所得, 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适用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接前例,张三买彩票中一等奖500万元,发奖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20%=100(万元)。

注意: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扣除额。

本期编辑:赵守印本期核稿:杜    骏    李文涛

关注并转发税务锦鲤

您将办税无忧~

好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