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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微信传销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

诸君知道,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传销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传销组织活动越来越严密,其利用高科技和一些人想 “一夜暴富” 心理的综合欺骗手段越来越 “高明”。微信传销犯罪从其本质上看仍离不开传统传销犯罪的模式,即通过对被发展对象以购入一定量的所谓产品或缴纳一定金额的入门费,并以直接要求或间接暗示的方式促使被发展人员继续采用类似的方法拉拢并发展更多的人员,与此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业绩等作为进阶或鼓励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报酬。目前与以往传统传销发展人员方式不同的是,微信传销组织者充分利用了微信传播信息的快捷性、隐蔽性特点,将微信作为传销组织平台、信息传播平台和产品推销平台。在逃避公安机关、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控和打击的同时,拓展了朋友圈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微信朋友圈、好友分组、群聊等功能,使其在充分掌握用户信息的同时,根据用户所具不同特性和不同需求进行准确的分组定位,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借助 “传授专业知识” “投资理财” “精英培训” “海外代购” 等形式开展极具模糊性、诱惑性的传销活动。

从手机微信自身的安全性来考虑,微信所使用的RSA密钥以及AES随机密钥加密算法,加上以Protocol Buffer作为其通信协议,在现有的即时通信社交软件中属于最高加密级,破解难度大。但手机微信自带的设计困境导致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所不能够管控的 “空白” 地带。这些 “空白” 并被微信传销不法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点主要有:

(1)微信个人信息注册登记真实性无法保证。并非是实名登记制度,“僵尸” 账号随处可见,对此类账号的管制措施还未做到精准管理;

(2)个人地理位置等信息可轻易泄露并被 “附近的人” 功能所搜索到并加以利用;

(3)微信功能中对相关不法行为的管控措施还有 “空白地带”,软件设计方和用户双方对涉及微信犯罪的问题难以做出有效的控制和反馈,被动性和滞后性较为突出,出现问题后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局限性较大;

(4)获取他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方式简便易操作,传销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及图片冒充他人或通过朋友圈个人生活信息反向分析用户采取相应的策略达到不法目的;

(5)针对执法部门来讲,侦控取证难度大。利用微信进行犯罪后有关的电子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出现情况后往往需要到腾讯总部与微信部门进行合作,才能获得需要的信息和证据。执法机关缺乏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遏制的针对措施。同时,很多被害人因涉及财产金额较少、好友关系删除后无法进一步取得对方信息等因素,导致被害人报案滞后和较少,执法机关难以抓住机会迅速立案开展工作。

当前手机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讯工具,实用功能越来越强大。微信不仅具有传统通信工具的信息交流、文件传输、图片共享等基础功能,还推出了 “群聊” “朋友圈” “附近的人” 等新功能,同时与企业微信营销、微店经商、微信转账、微信支付、收发红包等财产性服务结合在一起,以其全新的功能和全面的服务而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欢迎和广泛应用。但因其自身尚存的技术缺陷及监管方面存在的 “空白地带”,导致微信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成为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一系列传统犯罪的新型平台,催生了微信传销等新型犯罪,引起了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打击微信传销犯罪的突破口关键就在于 “电子证据” 的获取和固定。微信传销案件发展过程大部分处于虚拟隐蔽状态,证据发掘难、认定难、收集难、且极易受到日常因素影响而受到破坏,这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度远远超过了传统传销犯罪。主要表现在:
第一、微信自身特点导致的取证难、认证难。利用微信实施传销之所以发展迅猛,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充分利用了虚拟网络的特点。犯罪环境的虚拟性加之微信尚未实现实名制注册,使执法机关无法准确证明对方身份,在与案件关联性上缺乏证明力。

第二、微信数据的碎片化特点导致无法证明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执法机关无法将虚拟与现实、线上和线下紧密结合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微信证据” 存储于移动终端,篡改、伪造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删除且不留明显痕迹,若无电子数据鉴定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支持无法识别与固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由于缺乏有电子数据技术性保证的专业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公证,很难在司法审判中证明证据取得途径合法可以用作定罪依据。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海存科仪认为,一是要借助有资格认证电子数据取证及鉴定的第三方取证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机关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假若使用不懂电子数据和微信取证技术的人员盲目进行取证,有时不但收集不到证据,而且还会毁坏证据。因此,证据取证人员必须具有能够辨别电子证据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在避免电子数据和微信证据流失、毁损的基础上审慎地进行提取、分析及鉴定工作。海存科仪认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对电子数据鉴定和微信取证资格审查,具备相应的准入取证身份,在日后进行数据分析鉴定和比对、结论的鉴定以及专业理论等、合法化、规范化、专业化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查及审核。二是丰富电子数据鉴定和微信取证专业技术工具及设备,这样可以极大的减小执法部门的取证压力。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微信证据取证实验室自行研究、设计应对微信犯罪、电信诈骗的取证及防范系统,也可与软件的设计方及运营方进行合作,通过微信运营方及设计者在微信系统中增加取证功能,或专门针对微信犯罪、电信诈骗的特点为执法部门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执法部门还可建立自己与社会上电子数据鉴定第三方,如:海存科仪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共同组成的电子数据鉴定和微信取证专家库,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取证专家予以协助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和微信取证专家库获得及时有效的专业技术支持。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公民防诈防骗常识尤其是取证意识,树立证据公正保全意识。通常在微信传销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保护意识不强,很多用户被骗而不自知。但也有一些用户会对自己所从事的 “事儿” 是否为微信传销而产生怀疑,对此需要在加大防止微信传销宣传力度的同时,教授公民如何合法、有效地对涉及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微信交易或互动中的相关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等进行证据的保全,提高公民自行保全微信证据的意识。在此,我们海存科仪建议可以借鉴国内外较为热门的 “网络公证” 或建立 “微信公证” 来进行微信证据的公证。这不仅需要专门公证机构经过资质审查、公证员掌握微信相关的信息技术,而且要有一整套适合对微信平台进行监控的 “公证软件”,也可以借助像我们海存科仪的有资格认证的第三方配合工作。总之,无论是公民个人、执法部门或其他证据提供方,只要将证据经过完整的网络或微信公证,不仅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利于对其进行固化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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