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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浅谈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电子物证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海存科仪 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2022-11-04

当前,随着互联网时代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物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    

近日,有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某市的一名女士谷某在快递驿站内等待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并将照片散布在微信群中。随后,何某看到郎某在微信群里散布的照片即利用软件技术冒充谷女士与自己聊天,捏造谷与其的聊天记录。同时,还伙同散布者郎某分别使用各自的微信号冒充谷女士和快递员,编造了谷某出轨快递小哥的聊天记录的截图、视频和图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何、郎二人撰写了一篇名为《这是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文章,该文点击量达到了上万次之多,而作为该文中的“女主”谷某,因此收到了很多低俗的诋毁和谩骂,个人人身、名誉遭到莫须有的攻击和侮辱甚至因此被其公司劝退。何某和郎某的行为对谷女士的工作、生活以及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和不良影响,最终谷女士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了报警处理。

由于该案件社会影响过大,为了为无辜市民伸张正义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向全社会传导“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的认知取向。该案中一一主要是电子数据记录信息,而电子数据信息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经经办相关机关研究讨论后,该市检察机关决定将谷女士的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在该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储存在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截图、视频以及图像等内容,这些都属于证据种类中电子数据这一类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通常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存在。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电子产品的发展而补充完善的证据种类,并且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电子物证都成了关键性的证据,电子物证保存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微信、qq、邮箱、支付宝等社交软件和支付软件都成了人们的生活必备,很多信息都存储在手机和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在侦查或者起诉时都可能会成为关键的证据。例如:许多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是熟人关系而未打借条,通过软件的通讯功能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并通过软件的支付功能转账。此时,使用通讯功能生成的对话记录以及支付产生的转账信息就成了关键的证据,并且都属于电子物证。

在本案中,何某与郎某无端捏造的谷女士与快递员的聊天记录、在群聊散播谣言的记录以及郎某散播在网络上的谷女士的照片等证据,都属于电子物证,是能够证明何某与郎某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性证据。而由于电子数据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产生的,因此也往往会因为系统故障、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而被篡改或删改。所以,电子数据信息的保存也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电子证据,由于其是存储于一定载体的,且具有易变性。因此,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的图片打印出纸质版本,将音频、视频储存与u盘或光盘中以便于证据的保存和提交法院,在向法院提交电子信息物证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社交软件中的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以确保真实性;

(二)音频证据在提交时应注意同时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重要的证据最好做公证,以避免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并在提交证据时将公证书一并提交;

(四)以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完整的对话内容的纸质打印件,不得选择性提供,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五)电子物证具有易变性以及其存储方式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保存好电子信息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于在法庭上出示,即存储电子数据的手机、电脑等其它电子设备。

电子数据的储存方式与保存方式都与物证、书证等其他人们熟知的证据种类不同,很容易因为人为或电子设备本身的原因而被篡改或删改。因此,当保存好电子信息证据时,应当及时备份存档(可请有资质正规的专业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帮助取证),以避免因电子数据被篡改或删改而导致证据失去证明效力。

当电子产品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时,也意味着互联网的网络范围越来越广,而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也并非法外之地,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们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遵纪守法。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电子物证也将成为互联网犯罪的主要证据类型。因此,人们应当严格规范自己在互联网中的言行,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及时按照电子物证的保存规范和要求将证据保留,以便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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