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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

海存科仪 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2022-11-03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快速发展和网络社交的应用普及,我公安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好网络空间环境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队伍、业务建设和科技设备、装备投入上以及依托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协同配合等方面,不断更新观念着力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换代更新和创新发展。
在此,小编结合我司法鉴定中心实际工作中的体会,简要谈谈电子物证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家知道,电子数据信息是需要依托于各类电子存储媒介物存在的。这个媒介物就是电子设备,非基于电子设备而存储的数据,就不能称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电子物证具有非直观性与多态性,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物证。换话句话说,电子物证的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信息是首先固定存在的各类电子存储媒介物物即电子设备中的。举证质证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是描述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迹和轨迹”,对侦破电信诈骗类案件并没有决定性作用,而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就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数据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本应具有的功能和作用。综上,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电子物证。作为电子数据物证也是一种证据,因此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所以说,电子物证有着其独特的证据属性,这也使司法侦查和举证中也存在着其特殊性,即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电子数据信息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而跨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突出。既有电诈集团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人员的,也有境内外电诈集团联手通过群呼“撒网”方式或“一对一”剧本套路方式对国内人员进行诈骗的,欺骗性、隐蔽性更强,打击难度也很大。而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所以我们应当更加了解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和及时保存好电子数据信息证据。
案件警示:被告人张某某等52人的犯罪嫌疑人先后在东南亚某国和非洲某国通过对我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获取数额巨大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此电诈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这52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其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我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又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的“专门”话务员进行“一对一”对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可见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是多么的多样化、个性化,并且具有系统性。一年半时间,张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00余万元。接报案后,某市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该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涉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出,提取、恢复涉案的Skype聊天记录、Excel和Word文档、网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等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内的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无污损鉴定的意见。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检察、法院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在恢复的Excel文档中找到多份“返乡订票记录单”以及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依据此线索,查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非洲某国之前曾在东南亚某国两度针对我国大陆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累计达2300余万元人。最后,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此犯罪团伙成员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对张某某等52人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在类似案件中电子物证如何发挥作用的?首先是应当对电子物证进行客观性的审查,这样电子物证才会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检察院核实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保管、鉴定、检查等环节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因本案涉及到境外犯罪,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检察院、法院对公安机关从境外起获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无污损鉴定,将起获设备的时间作为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最后考虑到证据相互印证的因素,核实电子数据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表现为:网络电话、Skype聊天记录等与被害人陈述的诈骗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证据相互印证;电子数据中的聊天时间、通话时间与银行交易记录中的转账时间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的诈骗方式相互印证。这样,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才会将合法取证的电子数据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判决。
通常来说,常见的电子物证有网页数据、手机内的通话记录与短信、邮件等。电子物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也重视电子物证,但如何让电子物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决定于它自身的证明力。    
小编在这里会给诸君解答以下两个关键问题:电子物证如何合法取证?如何增加电子物证的证明力?
第一,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的。因为网页的信息是多变的、不稳定的: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会导致数据失真。所以,我们为了保存完整真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或者录像保存。为了更加明确的证明网页这类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可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司法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业意见。经公证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该电子数据证据会具有较强的法律证明力。
第二,将手机内的通话记录、短信等作为证据出示的。该类电子数据信息有删改的特性,所以其证明力本身是较弱的。那我们应该如何提高此类证据的法律证明力呢?首先,证明力较弱的证据我们需要寻找补强电子数据证据,以此进行印证。比如:在上述案情中“返乡订票记录单”和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非洲某国之前曾在东南亚某国针对我国大陆被害人进行诈骗的事实。
第三,邮件类电子证据。邮件这类电子证据是有着其特殊性的,主要是电子邮件的往来是依托于电信服务商的。一般来说,服务商是中立的,服务商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应当是真实可靠的。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也是保证了电子物证的证明力。
春节过后疫情形势好转,全国各地都已开始复工复产,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蠢蠢欲动,又在变幻诈骗手段和套路。小编强烈呼吁:善良的人们,防人之心不可无,提高警惕谨防诈骗,绝不轻信陌生聊天电话和信息,时刻注意自身经济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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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电子数据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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