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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知多D第8期】选举秩序齐维护,法律法纪齐遵守

2017-04-29 水乡杏坛



为保障杏坛镇村居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维护选举秩序,严肃选举法律法纪,特对若干破坏选举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告知如下:


01 选举中砸烂票箱,抢走票箱,强行揭开票箱,抢走选票,撕毁选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通过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提供消费享受、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03 强行偷看、追问他人填写选票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04 威胁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妨害选举,或者在选举中敲诈勒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敲诈勒索予以处罚;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选举中发生械斗,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械斗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06 选举中蓄意殴打、伤害不同意见的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尚未达到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处罚;达到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07 选举中任意或者蓄意损毁公共财物及不同意见者的财物,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予以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08 在选举场所蓄意发表挑拨言论或起哄闹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09 撕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虚报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破坏选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选举中背后密谋或唆使、煽动他人干扰、破坏选举,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11 通过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发送短信、利用信息网络、在选举文件中涂写侮辱性字句或者以其他途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选民和候选人,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宗派、雇佣黑恶势力操纵选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相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13 在选举活动中“打砸抢”,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14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长时间占据写票点及发票点,影响选票发放秩序、计算选票时强行进入计票点,影响计票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属阻碍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害、阻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选举知多D】系列回顾  



来源 |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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