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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城管·美丽杏坛】城管遇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如何定罪?

2017-07-26 水乡杏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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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遇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如何定罪?

一起来看下~


事件回顾

7 月25 日下午三点,当执法人员准备拆除吉祐工业区的违法建筑时,黄某不仅辱骂执法人员,还用铁棍冲击执法人员,致使执法人员倒地,腰部受伤。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拘留,正在调查审理中。

↑ 执法人员倒地、受伤(中)和持铁棍的黄某(右)


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黄某藐视法律,暴力抗法公然殴打国家公职人员,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致伤,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何界定"暴力"、"威胁" 

本罪中“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


【注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何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注意】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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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杏坛环运城管分局、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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