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丨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小型住宿场所全面纳入民宿规范管理。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印发单位: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7月4日
实施时间:2020年6月4日
有效时间:2022年6月4日(两年)
突出特点:小型住宿场所全面纳入民宿规范管理。9间(套)以下的民宿可以不用独立安装治安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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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办法全文
南澳县关于实施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适应南澳县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南澳县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的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将小型住宿场所全面纳入民宿规范管理。
(一)为适应市场需求,以疏导为主,进一步规范南澳县小型住宿场所的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将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建或者租赁的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小型住宿场所(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渔家乐),全面纳入民宿进行有效管理。
(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管委)、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农业农村和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牵头各镇(管委)、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农业农村和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核验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民宿专项整治行动,将全县的小型住宿全面纳入民宿规范管理。
(四)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业)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民宿经营(业)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将民宿登记归类为“民宿服务”,引导民宿经营(业)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并将民宿商事登记情况于登记之日起10日内通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税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各镇区。
(七)自然资源、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城管、农业农村和水务、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各镇(管委)、各村(居)委、物业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三、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客房规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超过14间(套)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二)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民宿的消防安全
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1.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并签订治安管理承诺书。
2.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民宿经营(业)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开办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委)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一)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1.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二)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民宿经营(业)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委),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带齐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信息确认。
1.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由各镇(管委)于受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变更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事项。
2.民宿经营(业)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需重新申请核验。
(三)各镇(管委)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各镇(管委)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上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到各镇(管委)民宿登记信息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管委)、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农业农村和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对登记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在文物保护区内或周边开办民宿的,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县公安机关为民宿开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四)民宿经营(业)者持登记回执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安装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县公安机关根据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函告的通过核验民宿名单,为民宿开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安装治安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民宿提供住宿的房间规模达到10间(套)以上,14间(套)以下的应当独立安装治安信息系统;提供住宿的房间规模在9间(套)以下的民宿可灵活选择自主安装、自由拼装和挂靠中介公司等形式安装系统(安装费用由经营者或业主自行负责)。
五、民宿经营(业)者应当规范经营
(一)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二)民宿经营(业)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三)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四)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五)民宿经营(业)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鼓励民宿经营(业)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业)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八)民宿必须冠以具体中文名,名称要与旅馆业名称有明显区别,民宿的名称后缀只能使用“民宿”。
(九)民宿经营(业)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十)鼓励民宿经营(业)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管委)、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二)各镇(管委)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民宿经营(业)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对民宿严重违规经营的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民宿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二年,施行时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
附件:1.南澳县民宿经营登记联合核验表(附件1)
2.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3.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事项(附件3)
附件1、2、3
附件1
南澳县民宿经营登记联合核验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附件2
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场所)现就申请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场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民宿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本场所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已满足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的各项要求。
3.本单位(场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场所)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概由本单位(场所)负责。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场所)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将消防安全承诺书上交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签名或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3
民宿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民宿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民宿管理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查合格并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消防救援大队(盖章)
年 月 日
附:政策解读
《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内容解读
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特制定《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编制背景
(一)近年来,随着“南澳大桥”通车及南澳全域旅游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南澳县范围内一些小民宿、农家小院、渔家乐凭借规模较小、价格低廉的灵活优势在宾馆与酒店的夹缝之间迅速兴起。这些家庭式小住宿普遍设施简陋、收费低廉、入住自由,存在的极大安全隐患,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关注,民宿已成为进岛游客的首选住宿场所之一。因此,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宿行业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二)为适应南澳县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南澳县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的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县民宿经营和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为民宿经营提供指引,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6、《广东省旅游条例》
7、《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8、《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适用管理对象、申办和经营制度、登记管理、经营监管、违法查处和相关处罚规定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建或者租赁的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小型住宿场所(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渔家乐)。
(二)明确申办和经营要求:民宿应当在客房规模、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才可进行申办和登记。
(三)明确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镇(管委)根据委托已委托受理相关登记事宜,登记不收取费用,内容包括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和重新申请登记情况、信息核验、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安装等。
(四)明确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关经营要求,包括持证经营、履行安全义务、配合公共管理、提供真实信息。并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相关保险,以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明确经营监管责任:县各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内对民宿的服务质量提升和民宿行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对违法民宿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明确违法查处和相关处罚规定: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民宿经营管理的行为的查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