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专题导图 2024-04-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