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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会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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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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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相关规定:(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权威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再审发回重审与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不同。前者是在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销,当事人的诉讼争端回到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原审当事人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没有被撤销的情形下,对该案件再次审理。就审理范围而言,按一审程序再审案件的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而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超出原审。


本条规定的是已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有观点认为,案件虽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但毕竟是曾有过生效判决的,根据程序不可逆的基本原理,适用再审之后诉讼程序的都是再审案件;也有观点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视同全新案件,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我们认为,发回重审案件的定性关系到对于相关程序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基本可参照普通一审程序审理,但也有特殊情形,如需另行组成合议庭,有限地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请求、提出反诉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2013年第2辑


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允许申请再审。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案件已经经过再审,不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认为既然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已经不存在生效裁判,案件情况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增加诉讼请求、提交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应允许就重新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鉴于情况较为复杂,争议较大,座谈会纪要未将该类情况明确纳入再审裁判范围,对此问题可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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