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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数据要素


3月13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武汉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条例分为9章:总则、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创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城市治理数字化、数字经济发展保障、附则。


其中,第四十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数据要素采集共享、交易流通、开发应用机制,构建数据要素资源流通运营服务体系。组织构建大数据交易平台,建立健全配套的数据资产管理和交易制度。


(图片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速城市数字化转型,同时实现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融合发展、安全有序、普惠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的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成立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五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网信、发改、科技、经信、民政、财政、人社、自然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保、地方金融、政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 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化全市数字经济空间布局,结合各版块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以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和长江新区为数字经济核心承载区,带动各中心城区圈层、各新城区圈层联动发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关键技术、公共数据管理、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八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开放发展体系。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数据流动等方面深化跨域联动。坚持“一主引领”,协同带动全省其他区域数字经济合作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信的原则,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布局未来网络设施,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燃气、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连点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星火·链 网”超级节点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量子信息、北斗卫星导航、卫星互联网等未来网络设施的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预留信息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站址位置、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动网络基础设施与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在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开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体系建设,推动基础设施、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公共服务、 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分区域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试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协同、绿色节能的算力中心体系。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算力统筹和多样化供给,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建、物流、农业、水利、环保、应急、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 智能化改造。 
第三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全流程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在优势特色领域、重点领域和前沿技术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 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打造数字技术原始创新策源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新型智库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中间试验、科技评估等服务。探索实施政府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成果以合适方式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提升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提升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竞争力,做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北斗、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特色产业,前瞻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动通信、元宇宙等未来产业,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 共享出行等各类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 与数字经济相关的试点示范及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等示范建设。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推进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区、街区(楼宇)和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参与。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推动行业领军企业、国有企业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做大数字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测试评估、检测认证、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统筹推进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利用新兴数字技术对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制造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推动全市工业龙头企业基本实现智能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及数字化,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普遍覆盖。支持建设数字化产线、示范智能工厂、标杆智能工厂、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建设智慧园区,提升园区工业数据、产业集聚、公共服务、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加快建设跨领域、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搭建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服务商与中小企业对接机制,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绿色技术融合发展,推动数字化驱动的产业绿色低碳升级改造,探索“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等应用场景,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方式。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强化生态环保协同治理能力,提升资源能源管理与环保治理精准化水平,扩大数字化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加快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实现各类能源系统“源、网、储、用”端到端的融合接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广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深入实施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形成智能建造全产业链。积极开展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试点,探索适合不同应用场景的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广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 (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数字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商贸、交通、物流、金融、文旅、医疗、教育等服务业数字化提升,探索新型服务模式、服务业态。积极发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据贸易,扩大数字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 第三十三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数字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应用,推动线上新型消费加快成长,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 购、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推动零售、超市、商圈等传统商业数字化升级,推动传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 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和智慧服务生活圈。加快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物流园区、仓储设施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建设物流大数据中心,实现物流行业数据整合利用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引导和支持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应用,加强数字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运行监控和预警能力。争取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推动数字人民币在更多场景实现应用。完善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在线教育、在线旅游、网络出版、融媒体、数字动漫、数字视听、网络文学等数字消费新模式。大力推进文化、体育、 科技等公共场馆或服务场所的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新建公共场馆的智能化水平,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支持打造智慧景区样板工程,完善数字化旅游服务平台,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发展线上展示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服务新模式。推动会展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会展业与跨境电商、数字营销、智慧供应链及智慧文旅等平台协同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深度应用,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各环节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数字种业,加强农业生产和管理向数字化、标准化、市场化转型,推进北斗、5G等数字技术和农用无人机、 无人驾驶农机等智能农机示范应用。推广数字田园、智慧农场、智慧养殖、植物工厂、数字渔业等高端农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配套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推进农村电商专业化发展,培育“产储 运销”一体化发展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发展创意农业、定制 农业、共享农业、云农场、智慧乡村旅游等新业态。 
第六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城市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各区大数据平台,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核验” 的原则,编制并维护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明确数据 采集责任部门,完善公共数据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 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设立交通、地理空间、金融、医疗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 区,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支持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探索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协同管理数据与业务工作, 推动数据共享开放,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数据要素采集共享、交易流通、开发应用机制,构建数据要素资源流通运营服务体系。组织构建大数据交易平台,建立健全配套的数据资产管理和交易制度。推动数据资产凭证生成、存储、归集、流转和应用的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 全程可追溯。鼓励依法开展数据清洗、标注、分析、挖掘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应用,提升数据安全产品供给能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七章  城市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创新运用,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与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型智慧城市的统筹规划和建设运营,完善智慧城市的绩效管理、发展评价、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系统化。深化“武汉云”建设,推动“城市大脑”应用推广,开展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建设,促进城市各系统间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国土资源实景三维为底座,以 “一标三实”为基础,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构建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和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城市空间可视化数字框架。升级完善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积累城市建设数据,掌握城市治理的全要素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一网通办” “全市通办”“跨市通办”,促进数字身份统一认证和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公文等互信互认,在规划建设、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水务管理、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各领域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公共服务供给创新,重点推动数字教育、智慧医疗、 智慧养老、数字公益等民生领域数字平台建设和数字应用场景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支持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社区电商、文体活动、居家养老、儿童关爱、家政服务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数字困难群体提供办事、出行、就医、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从防范网络诈骗、青少年网络保护、老年人网络监护等方面深化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第八章 数字经济发展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文明建设,在资金支持、人才培育、应用场景、营商环境、权益保护、教育科普等方面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生态。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和应用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数字经济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以投资入股形式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点项目。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育、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型数字经济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依法提供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优惠待遇。支持重点高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型学科建设,支持重点企业与院校通过联合办学、共建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育基地等形式发展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化和复合型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和数字经济管理人才。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字经济产业链、创新链关键领域和环节,建立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机制,构建技术创新优、应用效果好、复制推广性强的数字经济标志性场景。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应用场景开发建设。推进政务领域创新应用,推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放应用场景,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数字技术产业竞赛和展示等体验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力度,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征信和快速维权及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特点的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机制,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完善政策体系。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灵活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措施,加强对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用工服务的指导和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及政策法规宣传。推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强化对数字经济知识的学习培训,指导和督促街道社区、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数字经济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经济素养和应用能力。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责任,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产业链安全、知识产权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构建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的,对有关单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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