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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推动《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高效合规落地,南京市数据局研究起草了《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为提高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150室
邮编:210008
电子邮箱:fgybz@njnet.gov.cn
附件: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数据局
2024年8月6日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根据《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规字〔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准入
1、发布通告。市数据局会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有关要求。
2、提交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单位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数据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授权运营申请表、授权运营方案、数据安全承诺书、资质证明材料等。
3、综合评审。市数据局组织综合、技术、安全、合规、行业类专家对授权运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和网信、公安等单位对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共数据专区拟授权的运营单位。
4、结果公示。市数据局将综合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拟授权的运营单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市数据局与授权运营申请单位签订综合领域专区授权运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市数据局与授权运营申请单位签订行业领域专区授权运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内容、授权期限、授权应用范围、授权流程、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终止机制等。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6、安全培训。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组织运营单位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参加安全合规培训,解读相关政策,指导授权运营管理平台操作流程。
7、数据申请。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期间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在授权运营管理平台依场景按需向市数据局提出公共数据需求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应用场景详细建设方案及数据需求清单。市数据局受理后组织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和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通过后由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将公共数据从市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到授权运营管理平台,提供给运营单位加工使用。三级及以上数据原则上脱敏后提供,或者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等必要技术手段实现有条件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数据,需事先取得其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授权同意后提供。
8、数据产品开发。运营单位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授权运营管理平台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单位承担专区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在专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安全内部管理和保障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落实数据汇聚、存储、开发利用等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运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平台运维。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负责授权运营管理平台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承担授权运营管理平台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安全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保障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平台稳定运行。
10、出域审查。运营单位完成数据加工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市数据局组织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和第三方团队对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市数据局组织安全、合规、行业类专家、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和网信、公安等部门进行出域前综合审查。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登记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若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使用过程涉及境外企业或有外资背景的企业,网信部门应按照数据出境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1、收益分配。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管理平台进行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应当承担相应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资源消耗、数据治理、模型发布、结果导出和安全服务等成本。逐步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形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良性循环。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提供及效益情况纳入本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12、安全监管。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网信、保密、公安、国安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市数据局牵头,联合网信、保密、公安、国安等安全职能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安全检查工作机制,采用文档审查、现场检查、教育培训、人员谈话和技术监测等多种方式,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同阶段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工作。专区监管部门加强对专区数据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应建立专区技术监管制度,加强数据授权运营日常安全监测,当监测发现安全风险,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出授权运营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履行建议,并采用技术手段限制数据使用。
三、公共数据授权效能评估
13、数据质量评估。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共同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数据质量逐级倒查反馈机制。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数据局提出数据治理需求。市数据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通知并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数据质量问题。
14、运营绩效评估。运营单位应及时告知专区监管部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情况,并以协议生效日为准,每年度最后一周向市数据局提交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市数据局制定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行业领域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开展授权运营专区应用绩效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估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运营单位,在创新举措试点、数据申请应用、产业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运营单位进行提醒或约谈,连续2次评估结果较差的,按照协议约定终止专区授权运营。
四、附则
15、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日。


来源 | 南京市数据局、互联网信息综合整理。(免责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联系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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