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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泉州晚报社 泉州网
2024-08-29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咸阳当地某男子将一女子杀害后抢夺其钱财,并将尸体抛入渭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依法审判,该男子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于8月16日已被执行死刑。

根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布告显示,抢劫犯朱某,1981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居住在咸阳市渭城区。

2018年4月左右,朱某在陕西省咸阳市某足浴店消费时与被害人邱某艳(女,殁年30岁)相识。同年6月29日15时许,朱某将邱某艳约至咸阳市渭城区某酒店508房间,以经营餐饮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邱某艳借钱。当日17时许,朱某又将邱某艳带至咸阳市渭城区其经营的涮肉店(已于2018年5月停止营业)内参观,并继续向邱某艳借钱。

在邱某艳未明确答应借钱且要离开时,朱某从邱某艳背后用胳膊勒住其颈部,致邱某艳因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23时许,朱某通过邱某艳手机将邱某艳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40000元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后将邱某艳手机抛弃。

同年7月1日,朱某在咸阳市渭城区先后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编织袋和呢绒绳,于7月2日零时许将邱某艳尸体装进编织袋内,用电动自行车运至咸阳市渭河二号桥桥南西侧渭河河岸边将尸体抛进渭河。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咸阳市将罪犯朱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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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红星新闻编辑 | 苏佳欣二审 | 肖国敬三审 | 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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