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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佛山丨《佛山市顺德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文旅小镇、景区景点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歧视性管理措施,限制正常的民宿市场准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14 日
办法全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员工培训等方面,保证民宿服务质量优质稳定、环境干净整洁。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 12345 热线。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第二十三条 民宿名称可以使用 “XX” 民宿、客栈、驿站等,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 网络营销。 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 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开房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统计数据。第二十五条 文旅小镇、景区景点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登记片区内民宿的基础信息、组织制定民宿管理规约,适时组织民宿安全检查和演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向片区内民宿经营者宣讲民宿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配合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对民宿经营行为的管理,与相关部门互通民宿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歧视性管理措施,限制正常的民宿市场准入,影响公平竞争。第二十六条 民宿开业一年后,可按照国家标准自愿申报等级评定。第二十七条 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导向等传达给会员单位,把会员单位对于行业建设的要求、企业共性、发展规划等报送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民宿业发展研究。协会应协助制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民宿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协助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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