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宿政策·惠州丨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旅游景区(点)规划开发民宿客栈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
《意见稿》关于民宿要点摘录
★
6.5.3 应在游客集中区域和主要交通节点设置全景导览图,标明当前位置及主要景点、游客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农家乐、民宿客栈等服务设施的位置,明示旅游咨询、游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
7. 旅游业态建设
7.1.2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街道巷弄、民居群、古建筑群等空间聚落,规划打造别具乡村特色的旅游休闲步行街区:
7.3.2 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套不同消费档次和主题风格的旅游住宿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客栈、度假村、露营地、汽车营地、精品酒店等。
9 管理服务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惠州市地方标准
《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
(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惠州市推动乡村旅游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集聚区)建设,我局牵头组织编制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9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惠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我局: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8月31日
意见稿全文
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
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验收实施细则
一、评定说明
二、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验收评分表
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验收
第四章 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各类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培育、创建、评定与推广。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31384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1666—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以乡村自然风光、乡村文化、乡村生产和乡村生活等为吸引物,满足游客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娱乐、求知等需求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集聚区 Rural Tourism Clusters乡村旅游资源、产品、产业、公共配套等相对集聚,且“三农工作”与旅游发展有机融合的集约化、开放化、高质量、高效益的乡村旅游聚合空间。4 基本要求
4.1 乡村性
乡村旅游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范围内的自然生态、人居环境、建筑风貌、文化内涵、旅游产品及业态等应彰显乡村性。4.2 集聚性
集聚区应有明确的空间边界,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公里。其中,乡村旅游连线连片集中发展规模不应小于1平方公里。4.3 联动性
集聚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应能实现互联互通。4.4 统一性
集聚区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接待服务、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应有统一的责任主体、统一的规章制度和统一的品牌形象。5 规划设计
5.1 应结合集聚区发展实际,高水平编制乡村旅游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a) 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及村庄规划相衔接。b) 应明确乡村旅游发展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设计差异化、特色化的乡村旅游产品和业态。c) 应合理规划乡村旅游连线发展示范带、连片发展示范区,引导乡村旅游产业集中布局。d) 应采用“一村一品”的规划策略,为辖区内的行政村(或有旅游发展潜力的自然村)提供乡村旅游发展指引,引导其打造差异化的旅游产品与业态,并通过自驾游风景廊道、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等纽带作用,实现集聚区内主要乡村、旅游景区(点)的联动发展。
5.2 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工作思路,以“补短板、强特色”为工作重点,以乡村旅游重点项目为主要抓手,有序推动乡村旅游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落地实施。
6 公共服务建设
6.1 旅游交通路网
6.1.1 应与临近机场、高铁站、客运站、地铁或轻轨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点)有便捷的交通接驳。6.1.2 区内主干道应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双向两车道或双向四车道,路基宽7.5-10.5米,可连接区内主要的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主干道两侧宜绿化亮化,实现人车分流。6.1.3 区内主要道路应实现路灯照明全覆盖,并配套险峻路段外侧护栏、道路反光镜、交通指示牌、减速带等辅助设施,三级以下等级公路路口应完善客运车辆夜间禁行等标牌。6.1.4 区内宜建设符合乡村肌理的绿道体系,包括骑行道、游步道、碧道、历史文化径等,且宜采用当地生态环保材料。
6.2 旅游停车场
6.2.1 宜利用闲置空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停车场地,停车位数量应与旅游接待能力相匹配。6.2.2 应在游客集中区域或其周边设置游客专用停车场:a) 应分设停车场出入口、车辆上下客分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停放分区;b) 应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标牌,清晰划定路面边线、方向箭头、停车位界线;c) 宜设置一定数量的充电桩,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d) 宜设绿化停车面、绿化隔离线,或者采用生态环保型材料;e) 应安排专人值管,并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f) 宜免费开放。如须收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6.2.3 若自备停车场不能满足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停车需求,宜利用乡村文化广场、晾晒场、三荒地以及主要道路外侧等不妨碍交通运行、旅客游览的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6.3 旅游厕所
6.3.1 旅游厕所的数量应与乡村旅游接待能力相匹配,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设流动厕所。厕位总量应达旺季日均游客接待量的1‰以上,男女厕位比宜为2:3。6.3.2 旅游厕所应参照GB/T 18973,按照A级及以上级别旅游厕所标准建设,且至少有一处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配有残疾人专用厕位、第三卫生间和母婴室。6.3.3 应有完善的旅游厕所日常保洁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保洁、管理工作。6.3.4 鼓励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沿街临路商家适度清洁、升级自用厕所,免费向游客开放。6.3.5 旅游厕所化粪池预留的出水口位置应与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相衔接。村庄已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应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6.4 游客中心
6.4.1 应结合乡村旅游接待服务需要,合理选址,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和游客驿站。6.4.2 应在集聚区交通门户或游客集中区域设置游客中心,其设置和服务规范应符合GB/T 31383的要求:a) 应能提供旅游宣传、信息咨询、旅游投诉、物品寄存、导游导购、装备租赁等旅游服务;b) 宜配置多媒体宣教系统(如电脑触摸屏、电子讲解系统等),或提供免费的旅游宣传材料供游客查询;c) 应设置游客专用休息区,配套休闲座椅、饮水机、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d) 应安排专(兼)职服务人员驻场,负责游客中心的管理与服务工作;e) 宜结合乡村旅游接待与导游讲解需要,不定期安排专业导游或乡村旅游讲解员驻场服务。6.4.3 游客驿站的设置宜与旅游景区(点)、旅游休闲步行街区、乡村绿道驿站、乡村旅游经营户相结合,宜设有服务台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能为游客提供基础的旅游服务。
6.5 旅游标识系统
6.5.1 区内旅游标识标牌应统一风格,采用中英双语对照,使用生态环保材质。6.5.2 应在主要道路和主要路口设置旅游交通专用标识,可参考GB/T 31384进行设置。6.5.3 应在游客集中区域和主要交通节点设置全景导览图,标明当前位置及主要景点、游客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农家乐、民宿客栈等服务设施的位置,明示旅游咨询、游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6.5.4 应在旅游景区(点)、特色景观或相关展示物品前设置景物介绍牌,介绍精准、图文结合。6.5.5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提示标牌,提示到位、内容温馨。6.5.6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齐全、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6.5.7 应在绿地、林地、草地等绿化空间及遗址遗迹保护场所等设置环保提示牌。6.5.8 应在主要道路、游客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旅游景区(点)、农家乐、民宿客栈、名优特产店等位置,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的内容、位置与范围,参照GB/T 10001.1标准,如果现有的国家标准没有提供图形符号,可采用国际惯例或集聚区自行设计。
6.6 智慧旅游体系
6.6.1 集聚区应实现移动通讯信号全覆盖,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宜实现5G网络全覆盖,游客集中区域宜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6.6.2 主要出入口、游览场所、客流量集中节点、事故多发地点应实现视频监控覆盖,有条件的集聚区宜实现游客可达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客流、车流等流量信息统计系统宜与当地公安、工商、旅游管理部门大数据系统对接。6.6.3 宜有不少于2种的门票与特色项目预定、预约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电话、短信等。6.6.4 经营性质的旅游景区(点)、主题场馆等宜有自助售票设施,并支持刷卡或支付宝、微信支付。宜有电子检票的门禁系统或验票设施,支持二代身份证、二维码或刷脸验票。6.6.5 宜借助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公众号)、APP、小程序、现场扫码的语音讲解系统等渠道,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旅游资讯、景点讲解、导游导购等乡村旅游信息服务。
6.7 人性化设施
6.7.1 应合理布局公共休憩空间,设置遮阳避雨廊亭、休息座椅等设施。6.7.2 宜根据特殊人群服务需要,设置无障碍通道,配备残疾人轮椅、拐杖、童车等设施。6.7.3 宜在游客集中游览区域,提供充电宝、自行车、服饰、帐篷、体育装备租赁服务。7 旅游业态建设
7.1 旅游吸引物
7.1.1 宜依托本土特色旅游资源,参照GB/T 17775-2003,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等级标准,规划打造若干乡村旅游景区(点):a) 应能为游客提供别具乡村特色的旅游观光、农业采摘、文化体验、科普教育、亲子娱乐、餐饮娱乐等多元化的旅游产品;b) 应重视灯光秀、美食夜市、夜间剧场、篝火晚会等夜间旅游项目和特色活动的开发;c)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点)规划开发民宿客栈、度假木屋、汽车营地、露营地、精品酒店等旅游住宿业态,为游客提供1天1夜、2天1夜甚至更长度假周期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升级为一站式的乡村旅游度假区;d) 所有旅游景区(点)均应组建管理服务团队,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精品化的旅游服务;e)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景区(点)积极创建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东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广东省旅游度假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荣誉称号;f) 鼓励旅游景区(点)免费面向游客开放,或实行针对特殊人群、本地居民的门票优惠政策。7.1.2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街道巷弄、民居群、古建筑群等空间聚落,规划打造别具乡村特色的旅游休闲步行街区:a) 应适度开展绿化、亮化、外立面改造、人车分流道路改造等工作;b) 应合理配套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游客驿站等服务设施;c) 应引导农家乐、民宿客栈、名优特产店、文化馆、休闲吧等“吃住行游购娱”业态集中布局;d) 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宣传”。7.1.3 应结合乡村旅游景区(点)、自驾游风景道、游览环线的规划建设,打造推出若干主题化、人性化、规范化的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并与周边旅游景区(点)相联动。
7.2 旅游餐饮
7.2.1 鼓励农家乐、美食馆、小吃店等旅游餐饮业态的发展,并引导其采用本土食材或本土特色烹饪工艺开发具有特色、有品味、有档次的菜品。7.2.2 引导有条件的集聚区在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规划打造美食一条街、美食夜市、美食城等美食地标,策划开展乡村美食节、粤菜师傅厨艺比拼等特色活动。7.2.3 旅游餐饮服务场所应参照GB 14881-2013,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规范,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乱排污水,不乱扔垃圾,建筑风貌与乡村环境相协调。7.2.4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统一农家乐管理服务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农家乐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县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
7.3 旅游住宿
7.3.1 应鼓励和引导本地居民盘活、利用闲置民居与宅基地,开发旅游住宿设施。7.3.2 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套不同消费档次和主题风格的旅游住宿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客栈、度假村、露营地、汽车营地、精品酒店等。7.3.3 鼓励有条件的民宿客栈、精品酒店提高软硬件配套标准和管理服务水平,打造乡村旅游度假品牌,并通过直营、加盟、托管等方式实现连锁经营。7.3.4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统一民宿客栈管理服务规范,鼓励有条件的民宿客栈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县各级民宿客栈等级评定。
7.4 旅游交通
7.4.1 应在原有的交通路网基础上,提升打造自驾游风景道、绿道、游步道等“快旅慢游”交通廊道。7.4.2 宜结合旅游交通廊道、旅游景区(点)的布局,在视觉较佳、视距适中、视野开阔的区域选址建设观景平台,并配套雕塑雕像、景观小品等标志物,满足游客观光、游憩、拍照打卡需求。7.4.3 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应为游客提供安全、有趣的旅游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观光电瓶车、水上游船、观光小火车、索道滑竿、无动力滑道等。7.4.4 乡村旅游交通工具及驾驶员应证照齐全,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规范运营”。
7.5 旅游购物
7.5.1 宜结合乡村旅游景区(点)、精品线路的规划建设,依托现有的乡村圩市、农贸市场、商业街区,提升打造名优特产市集、旅游休闲步行街区等旅游购物地标,引导名优特产、旅游手信、文创纪念品等各类旅游购物店的集聚发展,但应避免过度商业化。7.5.2 鼓励开发别具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7.5.3 应对旅游购物场所实行统一管理,落实旅游商品明码标价要求,杜绝欺客宰客、强买强卖、虚假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低价竞争、大声揽客等不文明行为。7.5.4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经营户积极探索直播带货、短视频带货等新型的旅游商业模式。
7.6 节事活动
7.6.1 宜深挖历史、文化和民俗内涵,策划、举办别具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节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元宵节灯会、端午节龙舟赛事、农民丰收节庆祝活动以及乡村徒步赛事、旅游文化节等。7.6.2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主办、承办各类乡村旅游行业会议、论坛、展览、赛事等。
7.7 特色业态
7.7.1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结合美丽乡村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推动本土种养殖业、渔业、牧业、林业的规模化、园区化、休闲化发展,培育打造若干集农业生产与加工、旅游观光、休闲采摘、科普教育、休闲娱乐、生态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7.7.2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深挖本土历史文化、客家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农耕文化、国学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开发面向中小学生推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研学旅游课程、产品和业态,打造研学旅行教育实践基地。7.7.3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古村落、革命老村等金字招牌,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名人故居、历史建筑、遗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力度,把旅游融入文化产业,让文化融入旅游过程,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7.7.4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山川湖海资源,规划建设汽车营地、露营地、素拓基地等体育旅游业态,组织举办徒步、定向越野、迷你马拉松、汽车越野、趣味运动会等体育旅游赛事,打造体育旅游示范基地。7.7.5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温泉、中药材等特色资源,大力发展汤泉疗养、食养药养、中医护理、康养度假等业态,积极创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7.7.6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依托当地名优特产加工业、特色手工业等,融入旅游体验、接待服务功能和元素,发展观光工厂(车间)、工业旅游景区(点)、手工作坊、大师工作室等工业旅游业态,打造工业旅游示范基地。7.7.7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旅游企业结合“互联网+旅游”行动,开发数字展馆、4D电影院、虚拟游戏、数字光影秀、实景演绎等有高技术含量的智慧旅游产品。
8 连线成片发展
8.1 连线发展示范带
8.1.1 应依托沿江、沿海的自然风光和旅游资源集中优势,依托沿街、沿路(城市干道、乡镇主干道等)的交通集散优势,以乡村旅游景观岸线、“快旅慢游”交通廊道的改造提升为纽带,将乡村旅游景区(点)串联起来,引导“吃住行游购娱”要素和旅游基础服务设施的线性集中布局,同步提升旅游观光、交通集散与接待服务功能,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轴线。8.1.2 连线发展示范带应有显目的起始点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门楼、牌坊、景观小品、旅游标识标牌等,且宜有统一的环境风貌、建筑风貌、道路绿化亮化风貌,方便游客识别、寻找、记忆。
8.2 连片发展示范区
8.2.1 应依托环湖、环山、环城的资源集中和区位市场优势,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园区,古村落、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核心区,农业园、工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各类产业园区为空间载体,采取“分期分片、点线面结合”的开发策略,以乡村旅游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行动为行动抓手,逐步推动乡村旅游先行区、核心区的规划建设。8.2.2 连片发展示范区应突出主题特色、文化特色、旅游产品特色,并在环境风貌控制、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游客服务、市场营销等方面发挥突出的先行、示范作用。8.2.3 连片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应与当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同步提升宜居、宜游、宜业品质,综合满足当地村民和外来游客的不同需要。
9 管理服务
9.1 组织管理
9.1.1 应严格落实乡镇政府(社区街道办)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入驻企事业单位的辖区管理责任。9.1.2 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配套到位,内设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能实现对集聚区的常态化统一管理。9.1.3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通过设立混合所有制的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或引入市场化管理团队的形式,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9.2 安全管理
9.2.1 应明确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9.2.2 应设有安全保护机构、制定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配备充足的安全保护人员,并做好日常防疫检查、安全巡查工作。9.2.3 应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包括恶劣天气、突发灾情、暴恐、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停电、设施停运等特殊情况。9.2.4 应设有内部救援电话并向游客公布,宜与相关单位建立紧急救援(护)联动机制,且运行及时有效。9.2.5 应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操作、维护、保养、监测制度,设专人管理、建档管理。9.2.6 安全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包括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防火等设备,游览游乐服务设施安全,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确认。9.2.7 应定期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村民的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应急救助技能等基础技能培训工作。9.2.8 乡村旅游景区(点)、室内场馆等应建立游客来访预约制度,并严格做好行程码检查、体温检测、来访登记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9.3 市场管理
9.3.1 应有规范化的乡村旅游市场准入标准,吸收差异化、高质量的旅游项目,淘汰低档次、同质化的旅游项目,坚决抵制非主流、破坏性的旅游项目。9.3.2 应有针对乡村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经营性单位和场所的管理制度,且严格贯彻实施。9.3.3 应有统一的品牌形象、统一的宣传渠道、统一的宣传材料。应有多种介绍乡村旅游示范村基本情况、乡村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宣传资料,应积极通过自媒体营销、网络宣传、电视广播、活动节事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宣传工作。9.3.4 宜设立乡村旅游红黑榜,认定诚信经营示范户,设立诚信经营一条街,打击欺客宰客、强买强卖、虚假营销等违法行为,为乡村旅游创造良好的体验环境。9.3.5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建立地方性旅游行业协会,包括但不限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乡村民宿协会、农家乐协会、乡村旅游异业联盟等。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建设、管理、交流、合作力度,并积极参与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开发、管理、服务等事务。
9.4 人才管理
9.4.1 应调动基层单位挂职干部、驻村干部、返村乡贤和大学生等重点人群的积极性,通过选拔、培训、业务实践等方式,将其培养为乡村旅游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典型。9.4.2 应加强乡村旅游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筹措经费、制定计划,常态化开展旅游人才培训工作,积极推介基层管理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参与上级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旅游人才培训、技能评比、学习进修等活动,增强管理服务意识和旅游专业素质。9.4.3 宜通过选拔、聘用、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热爱乡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掌握基本服务技能、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业规模化、休闲化、现代化发展。9.4.4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和旅游企业招募高端人才、职业经理人,并通过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设立实践基地等形式,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
9.5 旅游服务
9.5.1 乡村旅游景区(点)、游客中心、停车场、主题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宜安排工作人员驻点,提供必要的前台接待、信息咨询、导游讲解等服务。9.5.2 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招募、培养专(兼)职乡村旅游讲解员,为到访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鼓励大学生村官、乡村教师、离退休乡村干部、乡贤等群体以自愿者的身份,参与到乡村旅游接待、导游讲解的服务中来。9.5.3 乡村旅游服务人员宜穿着工装,热情有礼,普通话流利,熟悉乡村基本情况,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能力。9.5.4 应在游客游览集中区域设置游客意见箱、意见簿、游客投诉办公室,公示投诉电话,制定统一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和流程,及时处理游客意见和建议。9.5.5 应主动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管理服务质量。9.5.6 宜建立乡村旅游志愿服务队,在游客集中游览区域设置志愿服务站,宣讲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针对老年人、儿童、孕妇、残障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人性化爱心关怀服务,协助旅游景区(点)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讲与现场检查工作。
10 文化传承
10.1 应建立乡村文化档案,对乡村文化遗存进行系统普查,并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
10.2 应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历史建筑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为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单位编制保护性规划,落实保护经费、责任人员,开展动态监测、管理维护、开发运营等工作。
10.3 宜通过设立村史展览馆、非遗文化馆、红色教育基地、研学教育示范基地等文化窗口,举办乡村故事会、手工艺竞赛、乡村文化进景区等活动,传承优秀的乡村文化。
10.4 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农民工匠名录,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创建大师工作室、手工作坊、主题场馆等文化基地,将乡村文化传承与乡村旅游接待相结合,创造符合现代审美、满足游客体验需要的旅游商品、旅游产品和特色服务。
11 生态保护
11.1 应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制度,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安排环境保护经费,适度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林相和自然景观。
11.2 应采用环保型材料,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对旅游资源和环境无损害。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应全面清退。
11.3 空气排放应达到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噪声应达到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要求、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污水排放应达到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基本要求。
12 风貌控制
12.1 应有统一的环境风貌、建筑风貌控制规范。对于绿化亮化美化等公共工程以及新建住宅、民居改造、巷道改造等私人建设工程,宜设置规范要求,提供参考示例。
12.2 乡村滨水岸线、道路绿化、公共游憩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景观风貌,宜注重乡村性表达与乡村氛围营造,避免城市化倾向。
12.3 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电线宜采用地下隐蔽式铺设,不破坏视觉效果。
12.4 排水宜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已建成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宜依据自身条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确实无法改造的,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乡村旅游示范村、连线连片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宜基本实现雨污分流。
12.5 村容村貌应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宜引导村集体、村民利用院前宅后闲置土地设计打造小公园、小花园、小菜园、小果园,美化村容村貌,点缀美丽乡村。
12.6 应实现自然村垃圾收集站全覆盖,垃圾桶(箱)数量充足、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行垃圾分类,应有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
13 社会效益
13.1 应兼顾广大游客的四季旅游、周末休闲、夜间旅游等多元需求,提高开放时长和适游期。
13.2 应为当地村民提供较多就业、创业机会,并有效提高村民的生活、文化、休闲品质。
13.3 应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村集体、村民共享乡村旅游发展红利。
13.4 应积极申报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旅游品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彰显惠州乡村旅游风采。
14 持续升级
14.1 应建立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通过指导、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乡村旅游的良性运作、可持续发展。
14.2 宜设立乡村旅游专项资金,占可统计年乡村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维护、人才培养、旅游产品与服务升级、市场开发等持续升级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14.3 宜聘请相关专家、专业人才作为旅游发展顾问。有条件的集聚区可设立乡村旅游顾问委员会,通过专家论坛、专题报告等方式,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14.4 应建立乡村旅游土地统筹与开发利用体制机制,主动对接国家、省市县关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土地政策,盘活三荒地、闲置和宅基地以及“点状供地”政策指标,满足乡村旅游用地需要。
14.5 宜建立乡村旅游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引导当地民众踊跃参与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重要议题的讨论、决策与落地实施工作,激发民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行动积极性。
14.6 宜制定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计划,在人才培养、旅游产品与业态迭代更新、管理与服务品质升级、招商引资、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风险防范等领域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并贯彻实施,逐步夯实乡村旅游的长青基业。
参 考 文 献
[1] DB32/T 1666—2016 乡村旅游区等级划分与评定
[2] DB32/T 3221—2017 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指南
[3] GB/T 32000—2015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4] T/UPSC 0004-2021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指南
[5] DB3211/T 1005—2019 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规范
[6]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7]DB45/T 2069—2019 乡村旅游服务规范
[8]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
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验收实施细则
根据乡村旅游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业态建设、连线连片发展、管理服务、文化传承、环境保护、风貌控制、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项目进行评分。每个评价项目均赋以一定分值,总体规划60分,公共服务建设250分,旅游业态建设300分,连线连片发展80分,管理服务200分,文化传承50分,环境保护50分,风貌控制70分,社会效益80分,可持续发展60分,总分值1200分。
二、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验收评分表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乡村旅游管理,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乡村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盘活乡村资源,推动乡村振兴,引导全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旅游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乡村旅游资源、产品、产业、公共配套等相对集聚,且“三农工作”与旅游发展有机融合的集约化、开放化、高质量、高效益的乡村旅游聚合空间。
第三条集聚区聚焦乡村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优化乡村生态环境、调整产业结构、丰富文化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集聚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突出特色,严守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集聚区验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统筹集聚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创建申报主体为街道办或镇,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培训指导、组织申报、验收初审、监督检查、整改提升等工作。
第八条凡在惠州市境内正式接待游客满一年以上,且连线连片集聚发展空间规模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乡村旅游聚合空间,对照《细则》要求,在完成自检、自评和各项创建工作后,达到《细则》要求,方可向所在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乡村旅游集聚区申请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乡村旅游集聚区创建工作汇报、建设与管理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
第九条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细则》,对本辖区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初评合格的创建单位,由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向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初审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创建单位认定程序如下:1.资料审核。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细则》规定,对创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范围、管理机构、创建资料等资料情况。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2.现场检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旅游交通网络、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旅游景区(点)、餐饮、住宿、购物等乡村旅游业态,旅游产业连线连片集中发展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文化等方面的保护与传承情况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集聚区,进入会议审核程序,未达标的申报单位,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3.擂台竞争。各个创建单位采取“专题汇报+现场问答”等方式,全面展示其在规划设计、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管理服务、文化传承、环境保护、风貌控制、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再由现场评审综合打分、择优认定。4.社会公示。综合现场检查和擂台竞争结果确定公示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5.发布公告。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行文审批并在官方网站正式公告,认定为“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并颁发标牌、证书。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集聚区的单位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提档升级,持续推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未通过认定的创建单位要根据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原则上,获评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单位,将作为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广东省乡村旅游连片示范区”以及“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优秀案例的优先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集聚区的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对集聚区开展一次全面复核工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已通过认定的集聚区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经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舆论事件的集聚区,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1.达不到《细则》规定要求的,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撤销命名处理。2.集聚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撤销命名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3.凡被撤销命名的集聚区,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申报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来源: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文标题:《关于征求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往期精选